(2017)川1902执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邱某、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资捍保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19-1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邱某,男,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太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