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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玉强与王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强,王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强,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王树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郭玉强申请王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滦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树林已于2017年2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滦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毕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