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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国月、詹雪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月,詹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月,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雪春,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上诉人陈国月因与被上诉人詹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蒋爱忠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杰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