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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8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必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必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8387号原告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2193506-9,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2206室。法定代表人丁伯霆。委托代理人张丽芳、韩眉影,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6396962-8,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七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石。被告詹必柱,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部件公司)、詹必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2月13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芳、韩眉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部件公司、詹必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货运公司为零部件公司提供出口代理国际货物运输,总计费用为236649.38元。2015年12月10日,零部件公司、詹必柱向货运公司出具担保函1份,零部件公司确认欠货运公司运输费236649.38元,于当日支付50000元,从2016年1月份每月支付20000元,到2016年9月份全部付清。在此期间,如零部件公司未按规定付款,由詹必柱予以担保、支付。此后,零部件公司已向货运公司付款120000元,余款116649.38元至今未付。2016年12月7日,货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零部件公司、詹必柱支付货运公司运输费116649.3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为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利息。在审理过程中,货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零部件公司支付运输费116649.38元,并赔偿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运输费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由詹必柱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零部件公司、詹必柱向货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货运公司为零部件公司提供出口代理国际货物运输,零部件公司应当向货运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零部件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货运公司付清费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詹必柱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零部件公司、詹必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货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16649.38元;二、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116649.38元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上述款项,限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詹必柱对上述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必柱负担。杭州港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必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雨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