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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万翠兰与陈名桂排除妨害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成,万翠兰,陈名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监1号原审原告:王金成,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翠兰,系王金成妻子,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审原告:万翠兰,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审被告:陈名桂,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审原告王金成、万翠兰与原审被告陈名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苏0804民初第46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海孝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侍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