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新技路55号。法定代表人:MarkusBernhuber,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县南堡乡常张策村南(茶常路路东)申请执行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2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