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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潘烈初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潘烈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解放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511XL。法定代表人:袁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潘烈初,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潘烈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烈初应搬离井研县的住房并将该住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井研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涉及本案房产的未决诉讼案件,本案现在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