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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章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章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55号罪犯蒋章生,男,1986年8月9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芙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章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犯罪所得。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26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蒋章生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同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2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09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蒋章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章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章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