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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豪与唐成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唐成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113号原告:刘豪,男,生于1965年6月13日,汉族,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成翠,女,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住建始县。原告刘豪诉被告唐成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豪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豪撤诉。本案受理费689元免缴。审判员  刘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