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豪与唐成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唐成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113号原告:刘豪,男,生于1965年6月13日,汉族,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成翠,女,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住建始县。原告刘豪诉被告唐成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豪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豪撤诉。本案受理费689元免缴。审判员 刘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