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974包陈勇与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陈勇,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74号原告:包陈勇,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唐伟,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包陈勇与被告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包陈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陈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