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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974包陈勇与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陈勇,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74号原告:包陈勇,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唐伟,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包陈勇与被告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包陈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陈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