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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官蒴与王靖宇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官蒴,王靖宇,崔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41号申请人:李官蒴,男,1994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申请人:王靖宇,男,1994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申请人:崔忠鑫,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人李官蒴因与被申请人王靖宇、崔忠鑫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靖宇、崔忠鑫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官蒴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官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6月起,对被申请人王靖宇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20,000.00元时止;二、自2017年6月起,对被申请人崔忠鑫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2,5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