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晓光、枣庄市台儿庄区冯湖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光,枣庄市台儿庄区冯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光,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冯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云霞,村支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光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冯湖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冯湖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1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