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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辉、唐海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唐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唐海铭,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本院在执行李辉与唐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唐海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唐海铭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唐海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元,目前尚有唐海铭需偿还李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1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未执行回款,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海铭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