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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廖永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67号移送申请执行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永田,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光山马畈镇。本院依据(2009)信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追缴易仲民违法所得一案过程中,查明追缴所依据的债权凭证(借据或欠据)上所注明的债务人签名与申请指向的被执行人是否系同一人无法进行核对确认,故此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具体、不确定,造成本案无法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陈良年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