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喻叔美与罗英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叔美,罗英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205号原告:喻叔美,女,1959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英梅,女,1956年10月27日,住重庆市合川区。喻叔美与罗英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喻叔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叔美自愿撤回对被告罗英梅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叔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喻叔美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