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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亚荣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亚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亚荣,又名杜三娃,男。2003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亚荣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陕06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亚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案卷材料,与上诉人杜亚荣进行了谈话,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杜亚荣(杜三娃)与同案张文峰(已判决)、李雄(已判决)、邵旭东(已判决)、李博(已判决)在洛川县府北街唱完歌后遇到尚景家园商务宾馆老板杨某的黑色奥迪轿车(陕A125**)经过,杜亚荣遂指使追赶奥迪轿车,被告人张文峰开一辆白色轿车在洛川县中心街邮政局对面街道上将黑色奥迪轿车逼停,后杜亚荣下车手持菜刀与邵旭东、李雄追逐黑色奥迪轿车,随后黑色奥迪轿车往后倒了一段距离,在往前行驶离开现场时将被告人李雄撞倒。杜亚荣、邵旭东、李雄乘坐张文峰所驾白色轿车追逐未果,被告人杜亚荣带领邵旭东、张文峰、李博、李雄、刘某1共六人驾车至尚景家园商务宾馆,杜亚荣、刘某1手持菜刀、邵旭东手持砖块同张文峰、李博、李雄闯入该宾馆,邵旭东将宾馆鱼缸砸���后,被告人李雄随即走出宾馆大厅,杜亚荣、邵旭东对一楼大厅的电脑显示器、空调、打印机、验钞机、冷藏柜等物品进行打砸。刘某1、张文峰、李博对麒麟装饰品、花盆、报纸栏、垃圾桶等物品进行打砸,并用脚蹬电动门。打砸过程中,杜亚荣将正在沙发上熟睡的女服务员马某拉起甩倒在地,邵旭东踢了马某一脚并扇了其一个耳光,打砸完后六人逃离现场。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尚景家园商务宾馆被损坏的物品鉴定值为26564元;被害人马某被洛川县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亚荣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他人车辆,在拦截未果的情况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亚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亚荣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杜亚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杜亚荣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对其谅解一节的事实,量刑时亦未考虑该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杜亚荣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杜亚荣(又名杜三娃)供述,2015年11月20日0时许,他和张文峰、李博及当晚喝酒认识的几名年轻男子在洛川县府北街某KTV唱完歌,在楼下,他见“尚景家园”宾馆老板的黑色奥迪车,他坐上不知由谁驾驶的白色捷豹轿车,行至派出所北边快到红绿灯处时,他乘坐的白色捷豹车挡在黑色奥迪车前,他和车内其中一人下去挡奥迪车,黑色奥迪车就往后倒车,接着又向前加速行驶,撞倒和他一同下车的人后逃离。他将一同下车的人扶到医院经检查左腿处骨折,但一同下车的人拒绝住院,他们就驾车直接到达“尚景家园”宾馆。到宾馆大厅,他用大厅的座机给杨总打电话,没有联系到人,他就拿起前台的电脑显示器摔在吧台上,之后的事情他就记不清了。从宾馆出来后他也不知道由谁驾车将所有人载至医院。2、同案犯张文峰供述,2015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他、杜亚荣(杜三娃)、李博、邵旭东、李雄在洛川县府北街唱完歌,到楼下后,杜亚荣让他追前边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他就驾驶杜亚荣租赁的白色捷豹轿车追,杜亚荣坐在车副驾驶位置,邵旭东坐在他后边,李雄坐在杜亚荣后边,追到派出���北边快到红绿灯处时,他驾驶白色捷豹车逼停奥迪车,杜亚荣、邵旭东、李雄下车去追奥迪车,他最后一个下车,走到车尾看见奥迪轿车往后退了一段又往前开,往前行驶时撞倒了李雄,李雄被扶上车后,杜亚荣让追。他们到鸿福门口见李博驾驶皮卡停在旁边,杜亚荣叫李博跟他们走。到了尚景家园商务宾馆门口,杜亚荣让进去砸。杜亚荣和刘某1各持一把菜刀,邵旭东砸鱼缸,杜亚荣砸吧台的电脑显示器,他跳起来用右脚把吧台上黄颜色的装饰品踹进吧台里边,这时鱼缸的水流出来,他就往门口走,见杜亚荣把女服务员一把拉到地上,并用刀子砍沙发,女服务员趴在地上,邵旭东用脚在女服务员背部踩了一脚,女服务员起身到吧台角落处,邵旭东又打了女服务员一个耳光,刘某1用菜刀砍了两个花盆,他走到门口,见李博蹬南边电动门,刘某1蹬北边电动门,他叫��某1走开,用脚蹬北边的电动门,蹬完后他们就离开了宾馆将李雄送到医院。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同案犯李雄供述,2015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他、杜亚荣(杜三娃)、张文峰、邵旭东、李博在洛川县府北街唱完歌后,杜亚荣看见一辆黑色奥迪车就让追,张文峰开着白色捷豹车载着杜亚荣、他、邵旭东去追黑色奥迪车,追到邮政局对面时把黑色奥迪车逼停。他们四个下车,杜亚荣拿着菜刀第一个追上去,邵旭东第二个追上去,奥迪车往后退了一段距离后又往前开,他刚追出去就被奥迪车撞倒在地,邵旭东将他扶到车上。杜亚荣让继续追,张文峰驾驶车载着他们追奥迪车没有追到,行至鸿福大酒店门口,见李博所驾皮卡车,杜亚荣让李博跟着去尚景宾馆。到尚景宾馆门口,杜亚荣说进去看见东西就砸,杜亚荣手持菜刀第一个进去,其他人也跟着进去��他最后一个下车,刚走进大厅站到邵旭东身后,邵旭东就把鱼缸砸破了,鱼缸里面的水将邵旭东冲的滑倒在地,他膝盖以下也被水浇湿了,因他之前被奥迪车撞倒,右腿疼痛,就抱着腿走出大厅。他站在门口见杜亚荣砸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用菜刀砍沙发,把服务员从沙发上拉起来,邵旭东把服务员踢了一脚、打了一耳光,李博、刘某1、张文峰用脚蹬门口的电动门。砸完后张文峰、杜亚荣、邵旭东乘坐白色捷豹车,李博驾驶皮卡车载着刘某1,一起到医院给他看腿,在医院他见杜亚荣右手划了一个口子流着血。他在宾馆内没有损坏任何东西。4、同案犯邵旭东供述,2015年11月19日23时许,他和张文峰、刘某1、杜三娃(杜亚荣)、李雄、李博在洛川县“小斌烧烤”吃饭喝酒,后又去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喝完酒,张文峰驾驶白色捷豹轿车载着杜三娃、他、��雄,李博驾驶“张总”的皮卡车载着刘某1。行至洛川县中心街“人民商城”时,碰见一辆黑色奥迪车,杜三娃让把奥迪车挡住,张文峰就驾车把奥迪车挡住。他从车上下来后去奥迪车的副驾驶位置,李雄去奥迪车的驾驶位置,奥迪车没有停突然跑了,还把李雄撞了一下。杜三娃持菜刀从车上下来追奥迪车,没有追上,他们就一起上了捷豹车,杜三娃让张文峰开捷豹车追奥迪车没有追上,这时李博和刘某1开着皮卡车也来了,杜三娃提议将尚景家园宾馆砸了。他们六人开着捷豹、皮卡来到中心街南段“尚景家园宾馆”门口,杜三娃手持车上的菜刀,他们六个人进入大厅开始砸。他在门口捡了块砖头,进去朝大厅的鱼缸砸,没有砸破,便拿起大厅的“牛”朝鱼缸砸去,鱼缸便破了,他又来到吧台拿起木质凳子砸吧台内的物品。他看见杜三娃拿起吧台的电脑显示器摔,用���砍沙发,将大厅沙发上睡着的女人抓住头发拉得甩倒在地。他用脚朝那个女人背部踩了一脚,又返回吧台拿起椅子砸吧台上的验钞机等物,那个女人也到了吧台处,他就在那女人脸上打了一个耳光,后又用椅子将吧台内冷藏柜砸碎。期间,李雄、刘某1、李博、张文峰等人砸花瓶以及大厅的摆设,他拿着一块砖头,杜三娃和刘某1每人拿着一把菜刀。他们六个人全参与打砸,没有分工,进去乱砸,张文峰不知用什么东西扔进吧台,其他行为没注意;刘某1手中拿着菜刀,在沙发跟前砍花盆,其他没有注意;他没有注意李博有什么行为。他们从宾馆出来坐上车后李雄感觉腿疼,他们就将李雄送到医院检查。5、同案犯李博供述,2015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当日,他、杜亚荣(杜三娃)、张文峰、邵旭东、李雄在洛川县府北街唱完歌,杜亚荣、张文峰、李雄、邵旭��开着租来的白色捷豹车先走了,他开着皮卡车拉着刘某1走到邮政局门口时,看见杜亚荣他们在路对面挡住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奥迪轿车往后倒,倒了一段距离后就往前开,把李雄撞倒了,奥迪车走后他就掉头追,没有追上,后捷豹车到他车跟前,张文峰让跟着他们的车走,他跟着张文峰的轿车走到尚景宾馆门口,下车后,不知谁说了声“进去砸”。他们就向尚景宾馆走,杜亚荣手中拿着一把菜刀,第一个进去,他跟在杜亚荣后边,邵旭东右手拿着一块砖头,刘某1拿着一把菜刀,李雄和张文峰没拿东西。他先把门口北边的花盆用脚蹬倒在地,邵旭东用砖头砸鱼缸,没砸破,就用木牛把鱼缸砸破了,鱼缸破后他和张文峰跑到电梯门口,他把报纸栏和垃圾桶砸了,砸完后又到大厅从地上捡了一个东西,砸向吧台,紧接着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砸向吧台里。邵旭东砸吧台上的东西,杜亚荣把女服务员甩到地上,邵旭东在女服务员身上踩了一脚,杜亚荣用菜刀砍空调、沙发。邵旭东和杜亚荣又进到吧台里去砸,那个女服务员跑到吧台跟前,邵旭东还打了那女服务员一耳光。刘某1用菜刀砍了两个花盆,张文峰用脚把前台的装饰麒麟蹬进吧台。砸完后他和张文峰、刘某1去蹬宾馆的电动门,他蹬的是南边的,张文峰蹬的是北边的,刘某1两边跑着蹬,蹬完后他们就开着车离开宾馆。他是给杜亚荣帮忙,因为看见奥迪车把李雄撞了。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被害人杨某陈述,他听保安刘某2说杜亚荣(杜三娃)和几个小伙将他经营的尚景家园商务宾馆砸了。2015年10月9日,杜亚荣在他经营的宾馆和他的保安发生过打架,事情一直没处理。后来他的车被杜亚荣砸了,杜亚荣通过他一个朋友索要赔偿五万元,他没有答应。他想就是因为前���的两件事,杜亚荣等人就到他的宾馆砸宾馆大厅。他宾馆被砸的物品有:电动感应门、鱼缸、黄金战船、空调、沙发、冰柜、生肖牛摆件、麒麟摆件、液晶显示器和键盘、花盆、垃圾桶、椅子等,他宾馆被损坏的沙发能正常使用,但影响美观,其他物品都不能正常使用。事后他听说杜亚荣受伤了在洛川县医院看病,他驾车去看,但还未下车,就看到两、三个娃追他的车,一个人手里还提着砍刀。7、被害人马某陈述,2015年11月20日凌晨2时左右,她在尚景家园宾馆大厅靠窗的沙发上睡觉,听见有声音,她睁开眼睛见杜三娃(杜亚荣)带着四、五个年轻小伙手持菜刀砸宾馆大厅内的鱼缸、吧台内的电脑等物,随后杜三娃到她跟前,抓住她的头发将她甩倒在地,不知谁从她后背踩了一脚,她起身后到吧台准备打电话,一个小伙朝她脸上打了一耳光,便拿起吧台��凳子砸吧台内的冷藏柜,砸完后便离开了。8、证人刘某1证明,2015年11月20日0时许,他和邵旭东在福瑞宾馆门口闲聊时,遇见邵旭东两个朋友,一个小伙将邵旭东叫走,他坐在皮卡车上等着。过了20分钟,李博过来开皮卡车,邵旭东上了捷豹车,到了尚景宾馆门口。捷豹车上的人先下了车向尚景宾馆大厅冲进去,他们也下车进去,他从皮卡车手刹处拿了一把菜刀,进入尚景宾馆一楼大厅用菜刀砍了门口和前台跟前的花;邵旭东拿一个东西砸破鱼缸,鱼缸水把邵旭东冲的滑倒在地,邵旭东还打了女服务员;李博砸报纸栏和垃圾桶,还向吧台里扔了一块砖,并用脚踢宾馆的电动门;被车撞的那个人进去没有砸;开捷豹车的用脚将前台上的装饰品蹬进吧台里边;另一个身高1.7米左右的瘦小伙手持一把刀子,将女服���员从沙发上拉下来,并用刀砍空调、沙发,还砸了吧台上的电脑等东西。李博、一个个子较低、中等身材的小伙和他三人用脚踢宾馆的玻璃门,门被踢歪了,然后他们就离开了。9、证人郑某证明,2015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他和刘某2驾驶杨某的黑色奥迪车(陕A125**)去洛川县府北街接杨某时碰见杜三娃(杜亚荣)。他们行驶至凤栖派出所附近时,一辆白色轿车将他们逼停,随后从车上下来三、四个小伙,他看情况不妙,就把车往后倒了10米左右,有三个小伙追他们的车,其中一个人拿着菜刀,他就绕过前面拿菜刀的和另外一个小伙,车向右打方向行驶时将另外一个小伙撞倒在地。他当时没敢停车,沿中心街行至北转盘掉头从210国道行至龙阳金都南门口停了几分钟,并给杨某打电话说杜三娃持刀驾车追他们,杨某让他们先别回宾馆,在外边躲一会。大约过��20分钟,他们回到宾馆时发现宾馆大厅已经被砸了。他不认识杜三娃,刘某2说是杜三娃。他和刘某2都是尚景家园商务宾馆的保安,他们回到宾馆后听前台服务员马某说杜三娃带着几个小伙把宾馆大厅砸了,具体几个人他不清楚。10、证人刘某2证明,他和郑某都是尚景家园商务宾馆的保安。2015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他和郑某驾驶杨某的黑色奥迪车去接杨某,快到粉象KTV门口时,他看到杜三娃(杜亚荣)在车后面拍打,让停车,郑某没有停车,沿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在车站十字调头后行至洛川县凤栖派出所北边,杜三娃所乘白色轿车将他们逼停,随后从车上下来四个人,杜三娃还手持菜刀,郑某向后倒车,杜三娃和两个小伙就追他们的车,郑某没敢停车,向后倒了一段距离,接着绕过杜三娃和另外一个小伙,车向右打方向行驶时将另外一个小伙撞倒在地,他们便驾车沿中心街往北驶去,在中心街北转盘掉头沿210国道行至龙阳金都南门口停了几分钟就往宾馆走,途中他打宾馆前台电话打不通。他们回到宾馆时发现宾馆大厅已经被砸,前台女服务员说杜三娃带着几个小伙砸了大厅,并将她打了。因为杜三娃10月份和他们宾馆的人打过架,所以他认识杜三娃。11、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马某被洛川县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痛。于2015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住院治疗2天。1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14日21时许,根据线索举报,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民警在洛川县“有才串串店”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杜亚荣抓获。13、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9月14日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杜亚荣进行人身检查时未发现其身上携带违法违禁物品及其他隐藏的犯罪证据。14、户籍证明信证明,杜亚荣系成年人。15、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杜亚荣及其同案张文峰、李雄、邵旭东、李博辨认,均指认位于洛川县中心街中段邮政储蓄对面行车道上系其于2015年11月20日挡被害人车的地点;均指认位于洛川县中心街南段尚景家园商务宾馆系其2015年11月20日实施打砸行为的作案地点。1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洛川县中心街南段尚景家园商务宾馆接待大厅内。该宾馆为座西面东七层大楼。该楼一层北侧南安有电子感应玻璃门,由外向内观可见该门被破坏,行走无反应,由门进入厅内靠门西有一扇玻璃门平倒于地面上。该厅内门的南侧有一破碎花盆以及绿色植物于地面,向南有一皮质沙发,该沙发上有一白色被子。沙发西有一大理石茶几,茶几南与西有皮质沙发相围。南墙与东墙夹角有一格力牌空调,前面板损坏。感应门北侧地面上有一破碎生肖牛摆件,向北有一木柜侧倒于地面,木柜前两塑料盆内有死亡观赏鱼。向北北墙下与南墙相连有一观赏鱼缸,该鱼缸玻璃破碎,缸内水流干。正对感应门为大厅接待吧台,该吧台东地面上有一大理石垃圾桶变形倒于地面上,另有一破碎绿色植物花盆。吧台内侧台面上由南向北有一扫描仪,键盘倒翻,向北为一侧倒对讲机,电话、电脑显示器翻倒于吧台面上。吧台内侧地面上由西向北为一侧倒纯净水桶,侧倒木椅,侧倒吧台圆凳,在该凳下有一砖块,打印机、麒麟摆件倒于地面,向北为一藤椅,上有破损电脑支架。该椅东有一雪花牌立式冰柜,柜门玻璃破损。该厅内北墙西角为电梯,在电梯口南墙下为一大理石垃圾桶变形侧倒于地面,报纸架子变形侧倒于地面。17、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03)洛刑初字第7号刑���判决书、(2009)洛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2013)洛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16)陕0629刑初50、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亚荣于2003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6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杜亚荣同案因犯寻衅滋事罪,邵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又十个月;李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又二个月;张文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18、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鉴字[2016]0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尚景家园商务宾馆被损坏物品鉴定值为26564元。19、案件照片及光盘随案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二审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亚荣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拦截他人车辆未果的情况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杜亚荣纠集他人并指令他人进行寻衅滋事,在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参与和积极指挥,系主犯。上诉人杜亚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型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杜亚荣提出原审未认定谅解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杨某对所具谅解书所持有的态度,在一审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情节,并予以依法判处。杜亚荣上诉提出原判未考虑该情节,并在量刑时未予考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守岐审判员  黄延峰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