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丁一鹏、李碧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丁一鹏,李碧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866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文彬商业城荣华楼店面。主要负责人:林荣忠,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华,该社工作人员。被告:丁一鹏,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李碧珠,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丁一鹏、李碧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郭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