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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79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影,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