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7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700-2701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女,住武汉市汉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辉,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跃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