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春艳与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春艳,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1895号原告:鲁春艳,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龚超,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文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原告鲁春艳与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春艳的委托代理人龚超、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文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十堰万木工贸有限公司开始与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有业务合作。2014年11月18日,万木公司向海龙支付保证金10万元整。2015年4月,万木公司与海龙公司终止业务合作,但海龙公司迟迟没有将10万元保证金返还万木公司。2017年3月18日,万木公司将其对海龙公司享有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鲁春艳。2017年4月12日,万木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海龙公司。十堰市车城公证处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原告鲁春艳所转让的债权系十堰万木工贸有限公司交付给湖北海龙公司的质量保证金。根据万木公司与海龙之间签订的协议,保证金是在合同终止后方能退还,而合同有效期是三年,到开庭之日止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所以原告主张的债权并未到期,金额也未确定;2、万木公司改装的车辆在销售给客户后,发生了质量问题,共发生售后服务费用22383.2元,应从质保金中扣除。综上,万木公司转让的债权是未到期不确定的债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3日,十堰万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改装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质保金于合同终止时,如无质量服务问题,质保金全额退还给十堰万木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被告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万木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十堰万木工贸有限公司质保金壹拾万元”。2017年3月18日,万木公司将其对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享有的10万元质保金转让给原告鲁春艳,并于2017年4月12日在十堰市车城公证处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海龙公司。本院认为:万木公司与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万木公司向湖北海龙公司支付质保金10万元属实。根据《汽车改装合作协议》内容,质保金于合同终止时,无质量服务问题的情况下全额退还给万木公司。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有效期三年,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17年10月13日。原告称市政府对改装车进行整顿,万木公司与湖北海龙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合作,合同已经事实上终止了,无依据。目前合同未终止,质保金属于不确定的债权,原告与万木公司转让的债权是不确定的,故原告鲁春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春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春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