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建春、韩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建春,韩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进才,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贾建春,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韩永亮,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建春、韩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建春、韩永亮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建春、韩永亮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