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58号罪犯李季,男,1975年4月8日出生,回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以(2015)川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33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李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未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未履行原判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2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