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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祁某与贾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贾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253号原告祁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贾某1,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祁某与被告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位于蔡县××××王9648宅基地归女方所有,位于郑州市××北辰公寓房产归女方所有,月供由男方承担,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3、婚生子贾某2已结婚,婚生女贾慧娜已工作,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个儿子贾某2(已结婚),一个女儿贾慧娜(现已工作)。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结婚20多年,被告一直在外沾花惹草,与很多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这20多年,被告为了养别的女人走上犯罪道路。在服刑期间,原告不离不弃,吃尽了不少苦头来撑起这个家,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好不容易盼被告回来,但被告回来后不到3个月,又继续在外面找女人。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祁某要求离婚,被告贾某1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上蔡县邵店镇庙王村庙王9648号的宅基地归原告祁某所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辰公寓A座2303归女方所有,月供由被告贾某1承担。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贾某1承担。四、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