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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柏松凯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松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25号之一被执行人:柏松凯,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市广安区,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柏松凯没收财产一案中,应执行被执行人柏松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已扣划柏松凯银行存款9379.13元,扣划其在华西证券170************12股票账户的全部资产187098.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柏松凯申请考虑其儿子柏林宏的抚养费,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为此,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柏松凯之子柏林宏现年8岁,故从我院已扣划的被执行人财产中给付其10年的抚养费96385元(按2015年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19277÷2=9638.5元/年计算)。被执行人柏松凯在该案的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6执2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柏松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黄 建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