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0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078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078-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粮库路南牛山路东。法定代表人:秦保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泉山区泰山路金泉商务中心314室,泉山法院北隔壁。法定代表人:姜兆强,具体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向本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铜山建设局有债权。2、2016年1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前到庭谈话、交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3、2016年12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2月、2017年5月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多个银行都有存款但账户均为冻结状态,无法在网上进行冻结。5、2017年3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17年3月,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7.2017年3月,本院在调查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铜山建设局有债权的财产线索时查明,被执行人在铜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尚不明确,该案仍在审理中。我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三堡法庭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铜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90万元。8、2017年4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9、2017年4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10、2017年2月、5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开户信息。11、2017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该决定暂未能实施。12、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859234.1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雨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