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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赖兆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兆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刑初6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兆荣,男,1954年8月1日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广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兆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赖兆荣酒后驾驶赣F×××××两轮摩托车(后座乘载陈细样、陈某等三人)沿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赣江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赣江源大道爱琴广场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赖兆荣倒地受伤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兆荣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该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驾驶赣B×××××小型轿车途经肇事路段:1、违法实施左转弯;2、饮酒驾驶;3、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赖兆荣驾驶赣F×××××两轮摩托车途经肇事路段:1、醉酒驾驶;2、超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及时抽取赖兆荣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兆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兆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赖兆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兆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青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