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刘文明、胡艳辉、董亚民、翟继华、赵成友、钟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刘文明,胡艳辉,董亚民,翟继华,赵成友,钟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爽,清收人员。被执行人刘文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胡艳辉,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董亚民,男,1962年5月5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翟继华,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赵成友,男,1958年3月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钟淑伟,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刘文明、胡艳辉、董亚民、翟继华、赵成友、钟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刘文明人民币1278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