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与李振国、王斌斌、张志兴、秦金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李振国,王斌斌,张志兴,秦金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24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地址:晋城市泽州中路1782号。法定代表人李培生,行长。委托代理人XX芳、郝利俊,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国,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王斌斌,女,汉族,1965年8月14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系李振国的妻子。被告张志兴,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秦金钟,男,汉族,1955年2月5日生,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志兴已履行保证责任,现已不存在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形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