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治民李世武李世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治民,李世武,李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法定代表人:陈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东钫,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冈市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省武冈市西门办事处春园路。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治民,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被执行人:李世武,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被执行人:李世辉,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治民、李世武、李世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支付利息400万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十六作出(2016)湘05执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民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783**奔驰小轿车(型号S400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治民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783**奔驰小轿车(型号S400L)。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胡文彬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