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兴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139号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被告:赵兴春,男,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银泰物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清偿拖欠的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怡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