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发昌、沈阿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发昌,沈阿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梁发昌,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沈阿毛,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梁发昌与被执行人沈阿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33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阿毛已于2010年10月15日注销户口(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1执恢46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