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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2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任奋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任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湖里农贸市场*楼。法定代表人:齐渊,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奋进,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843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任奋进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排除对位于厦门市厦禾路美仁宫市场二层楼板的损害行为,将该楼板恢复原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执行恢复原状,替代履行费用为4725元。已发放执行款2113.47元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