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979号原告:何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廖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