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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伊志钢与王剑辉、王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志钢,王剑辉,王素琴,林瑞锋,林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917号原告:伊志钢,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王剑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王素琴,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瑞锋,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爱霞,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原告伊志钢与被告王剑辉、王素琴、林瑞锋、林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伊志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王素琴、林爱霞的起诉。本院认为,伊志钢申请撤回对王素琴、林爱霞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志钢撤回对王素琴、林爱霞的起诉。审判员  黄慧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