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祥书与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书,刘兴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64号原告:高祥书,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被告:刘兴元,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巫山县。原告高祥书与被告刘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高祥书于2017年6月26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祥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书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全额退还原告高祥书。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