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乐超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57号罪犯朱乐超,男,1987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玉区法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朱乐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2011年2月1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日减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1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朱乐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6年获监狱积极分子,自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113.4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朱乐超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尚未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也未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朱乐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乐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