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月东、覃世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东,覃世雲,覃伯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黄月东,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世雲,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伯球,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月东与被执行人覃伯球、覃世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覃伯球、覃世雲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17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覃伯球、覃世雲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