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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段光财与被告余世木、周国军、吴松涛、陈义、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省乐至县童家棚户区联合改造工程会龙新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财,余世木,周国军,吴松涛,陈义,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省乐至县童家棚户区联合改造工程会龙新城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439号原告:段光财,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世木,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周国军,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吴松涛,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陈义,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05371-7。法定代表人:XX中。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东福小区四区一期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3477247W。法定代表人:黄先锐。被告:四川省乐至县童家棚户区联合改造工程会龙新城项目部。负责人:张祥。原告段光财诉被告余世木、周国军、吴松涛、陈义、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省乐至县童家棚户区联合改造工程会龙新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段光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光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4473元,减半收取计7236元,由原告段光财负担。审 判 长  刘仕蓉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