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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根相与张永胜、张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相,张永胜,张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221号原告:张根相,男,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被告:张永胜,男,四十四周岁左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户,现住右玉县。被告:张根,男,七十一周岁左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原告张根相与被告张永胜、张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案。原告张根相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提起刑事自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根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根相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