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根相与张永胜、张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相,张永胜,张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221号原告:张根相,男,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被告:张永胜,男,四十四周岁左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户,现住右玉县。被告:张根,男,七十一周岁左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原告张根相与被告张永胜、张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案。原告张根相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提起刑事自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根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根相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