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本银、桓台县果里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银,桓台县果里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本银,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果里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三龙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0064。法定代表人:李亮,村主任。李本银与桓台县果里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果里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本银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