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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俊清、杨群辉等与邛崃市长运飞马货物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清,杨群辉,张洪梅,李某,邛崃市长运飞马货物运业有限公司,杨利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50号原告:李俊清,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杨群辉,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张洪梅,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李某,男,200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邛崃市长运飞马货物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麻柳巷30号。法定代表人:何宝元,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利云,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B座12楼。负责人:郭小龙,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清、杨群辉、张洪梅、李某诉被告邛崃长运飞马货物运业有限公司、杨利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俊清、杨群辉、张洪梅、李某在规定的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且没有在预交期内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