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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建元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元,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540号原告廖建元,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委托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和,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元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前和解,双方已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2元,依法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廖建元负担。审判员  韦苏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农碧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