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李文,崔秀花,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高青建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569748-X。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清河路5号。代表人:岳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70176-9。住所地:高青县木李镇杨坊村北。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崔秀花,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17344-4。住所地:高青县清河路22甲23号。法定代表人:岳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青建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31205-2。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北首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崔丽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崔秀花、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高青建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崔秀花、淄博鑫富豪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高青建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申请执行标的659728.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