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蒋磊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路东段。负责人王朝中,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蒋磊磊,男,汉族,1982年0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06月12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3096456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2017年06月12日,本院收到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蒋磊磊在2016年12月14日的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要求蒋磊磊缴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本院认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尚在行政起诉期限内,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