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改波与曲建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改波,曲建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44号原告:孟改波,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曲建欣,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孟改波与被告曲建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改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改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改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0元,由原告孟改波负担。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