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鸿飞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青建筑装饰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鸿飞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青建筑装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飞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13号换热站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孙汉兵,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五路3号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江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飞鸿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