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玉云与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云,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025号原告:李玉云,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三元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34078599。法定代表人:陈仁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云诉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云撤回起诉。费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玉云负担。审判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