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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小啊喇村回湾箐组*号。被执行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镇人民北路58号东纬3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程丽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治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