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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符名芬与被执行人卢传安、杨昌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名芬,卢传安,杨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符名芬,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委托代理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传安,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昌美,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系卢传安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名芬与被执行人卢传安、杨昌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符名芬案件受理费8740元、货款49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7340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卢传安、杨昌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和平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蒙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