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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从强、李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从强,李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程从强,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加香,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从强与被执行人李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岚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加香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瑜 来源:百度搜索“”